张来宝: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尔多斯市广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来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民终10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劳动交通医疗教育合议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联系人:高宇柔(承办人)电话:0477-816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