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辉: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准格尔旗振全矿山物资供应处、内蒙古东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民终10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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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