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鄂尔多斯市远捷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王邦、于凌: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作出(2017)内0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远捷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0000000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0日所欠逾期利息87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利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王邦、于凌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王邦、于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远捷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96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远捷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王邦、于凌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