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凯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文明、乔丽英、张美英、侯利军、白新维、王文彪、王文斌、白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灵通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凯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文明、乔丽英、张美英、侯利军、白新维、王文彪、王文斌、白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原告变更后的诉状及开庭传票,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38亿元,利息62373908.84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1日,最终按月利率13.2‰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第二次开庭定于2018年8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