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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初8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喜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卫东、李志忠、胡智才、杨正等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2018内06民初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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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19 16:30:38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喜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卫东、李志忠、胡智才、杨正、王耀峰、郝世云、杜霖、陈永清、邱永胜、郭锐、郑小平、刘文毅、陈毅峰、张军、刘云、赵永平、柴敦: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喜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卫东、李志忠、胡智才、杨正等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9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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