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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终896号
上诉人哈达与被上诉人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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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19 11:13:09 打印 字号: | |
  吉胡良图、莫仁、吉日嘎拉图: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8)内06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44元,由上诉人哈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9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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