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炳武、张晓梅、贾贤飞、邵兴智、张继珍、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彦山、杨永莲、许玉虎、许玉芳: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2018)内06民终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3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处理。”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