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发、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飞、刘玉荣、宋光奇、刘海宽、魏海滨: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8)内06民终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677.0元,减半收取23338.5元,由上诉人张永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