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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8)内06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75元,由上诉人高海军、张悦、王蓉、李彩琴、图雅、孟克其其格、图娜拉金花、王利平、谢程强、韩琪、阿拉腾朝格图、薛玉鑫、阿拉腾乌拉、刘虎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