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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终411号
上诉人高海军、王蓉、刘虎军、孟克其其格、阿拉腾朝格图、韩琪、阿拉腾乌拉、图娜拉金花、谢程强、李彩琴、薛玉鑫、张悦、王利平、图雅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托克农商行)、被上诉人高海霞、被上诉人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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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17 10:58:34 打印 字号: | |
  高海军、王蓉、刘虎军、孟克其其格、阿拉腾朝格图、韩琪、阿拉腾乌拉、图娜拉金花、谢程强、李彩琴、薛玉鑫、张悦、王利平、图雅、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海霞、刘志军: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8)内06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75元,由上诉人高海军、张悦、王蓉、李彩琴、图雅、孟克其其格、图娜拉金花、王利平、谢程强、韩琪、阿拉腾朝格图、薛玉鑫、阿拉腾乌拉、刘虎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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