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继生、高凤花、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煤路营业部、秦凯、李丽、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内06民终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变更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秦凯、李丽追偿,秦凯、李丽应于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履行上述债务十日内,向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四、郭继生、高凤花不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2161元、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由秦凯、李丽、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1元,鉴定费22400元,由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煤路营业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