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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内06民终466号
上诉人郭继生、高凤花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煤路营业部及原审被告秦凯、李丽、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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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13 14:39:55 打印 字号: | |
  郭继生、高凤花、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煤路营业部、秦凯、李丽、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内06民终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变更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秦凯、李丽追偿,秦凯、李丽应于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履行上述债务十日内,向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四、郭继生、高凤花不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2161元、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由秦凯、李丽、苗青、李艳霞、杨智勇、温琴、王占清、郭连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1元,鉴定费22400元,由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煤路营业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3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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