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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终625号
上诉人李华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雷永君、连利军、雷博宇、刘华、裴志君、赵翠、杨永生、刘茂山、赵永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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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13 09:34:55 打印 字号: | |
  李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永君、连利军、雷博宇、刘华、裴志君、赵翠、杨永生、刘茂山、赵永泉: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作出(2018)内06民终625号民事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上诉人李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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