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海拴:本院于受理上诉人刘洋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苏海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8)内06民终13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市房地产合议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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