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杜占英、王凤莲、孟惠平: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海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徐海燕、杜占英、王凤莲、王海纳、孟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海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7000000元和截至2018年3月20日所欠利息17641208.92元,以及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二、判令被告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徐海燕、杜占英、王凤莲、王海纳、孟惠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