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茂坤与被告李永红及第三人宋学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恢复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6号街坊11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合同编号为2013-0024409号)的执行,继续查封此房屋)、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