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刘利峰、内蒙古珂维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内06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一、停止执行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西纬八路以北1号楼3单元405室(产权证号为069976)房产;二、驳回原告赵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被告赵元俐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