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一、不得执行车牌号为蒙KE5622号的丰田车;二、驳回原告樊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史宝川、李伟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