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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终545号+上诉人赵九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赵金霞、王喜、鄂尔多斯市世纪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内06民终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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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04 10:00:53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世纪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赵九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赵金霞、王喜、鄂尔多斯市世纪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民终5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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