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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内06民初1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被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圣泰化工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7内06民初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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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03 11:25:36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圣泰化工有限公司、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富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利军、张美英、侯利兵、奥维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被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圣泰化工有限公司、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富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利军、张美英、侯利兵、奥维香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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