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红霞: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8)内06民终10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赵蕊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