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荣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红霞、谢胜荣: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联合宏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聂明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民终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