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内06民终113号
刘向东、张涛、王海涌、李小花、张新权、吴建军、张鑫、李媛: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刚、徐静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原审被告刘向东、张涛、王海涌、李小花、张新权、吴建军、张鑫、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赵凯(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电 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 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