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搏、边志芬、王平、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对上诉人曹搏与被上诉人边志芬、原审被告王平、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做出的(2017)内06民终9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内06民终951号民事判决书终“曹博”补正为“曹搏”;“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