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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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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识产权合议庭  发布时间:2018-06-05 18:38:26 打印 字号: | |
  李伟: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来源:知识产权合议庭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合议庭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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