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翔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晟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加乐斯绒业有限责任公司、杜雄、乔美霞、田建军、马志亮、乔静: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翔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晟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加乐斯绒业有限责任公司、杜雄、乔美霞、田建军、马志亮、乔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翔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4980000元和截至2018年2月21日欠息34845696.65元及至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二、判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晟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加乐斯绒业有限责任公司、杜雄、乔美霞、田建军、马志亮、乔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案定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