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侯利兵、奥维香、张美英、侯利军、侯昊疌、鄂尔多斯市圣泰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威利欣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起诉被告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侯利兵、奥维香、张美英、侯利军、侯昊疌、鄂尔多斯市圣泰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威利欣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富凯龙水利水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逾期本息共计60468324.99元;二、判令原告对被告侯昊疌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侯利兵、奥维香、张美英、侯利军、侯昊疌、鄂尔多斯市圣泰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威利欣大酒店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由九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