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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内06民初166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骏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骏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强、武丽琴、杨春梅、马顺、郝万清、郝焱华、侯占和、乔翠林、李爱国、程峰、王平、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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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09 11:01:15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天骏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骏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强、武丽琴、杨春梅、马顺、郝万清、郝焱华、侯占和、乔翠林、李爱国、程峰、王平、徐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骏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骏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强、武丽琴、杨春梅、马顺、郝万清、郝焱华、侯占和、乔翠林、李爱国、程峰、王平、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骏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贷款本金26155371.43元及截至2018年3月7日前的利息3125186.76元、罚息1602676.77元、复利228264.82元,并从2018年3月7日起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责任;三、被告内蒙古天骏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质押责任;四、被告马强、武丽琴、杨春梅、马顺、郝万清、郝焱华、侯占和、乔翠林、李爱国、程峰、王平、徐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9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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