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薛芳、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稳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内06民终1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李军、薛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