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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内06民终1939号
上诉人李军、薛芳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稳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清、李香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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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30 10:27:35 打印 字号: | |
  李军、薛芳、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稳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内06民终1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李军、薛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30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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