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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海峰、代国军、王建岗、梁东红、杜雄、刘建军、吴永强、王治有、王文明、王小林、马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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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04 15:43:21 打印 字号: | |
  (2018)内06民初249号

毛海峰、代国军、王建岗、梁东红、杜雄、刘建军、吴永强、王治有、王文明、王小林、马志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海峰、代国军、王建岗、梁东红、杜雄、刘建军、吴永强、王治有、王文明、王小林、马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电 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四月四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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