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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泽宏与杨二宝、杨宝、杨乃、贺引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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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识产权庭  发布时间:2018-05-02 15:23:16 打印 字号: | |
  杨二宝、杨宝、贺引利:

本院受理原告CHAK WANG STANLEY CHEUNG(张泽宏)诉你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我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五月二日

承办人:边晓燕  联系电话:0477-8160325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庭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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