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二宝、杨宝、贺引利:
本院受理原告CHAK WANG STANLEY CHEUNG(张泽宏)诉你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我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五月二日
承办人:边晓燕 联系电话:0477-8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