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巨昌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飞翔、李睿元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泰恒房地产向本院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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