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荣祥道路基础有限公司、吴桂定: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荣祥道路基础有限公司、吴桂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终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2元,由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普通物权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