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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上诉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维云、姚飞云、鄂尔多斯市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戴进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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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事合议庭  发布时间:2018-05-25 16:57:02 打印 字号: | |
  戴进文: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维云、姚飞云、鄂尔多斯市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戴进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巴什)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樊宁          联系电话0477-8160378

法官助理:张媛          联系电话0477-8160322
责任编辑:商事合议庭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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