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鄂托克旗双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新宇力藻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新华、贾平平、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鄂托克旗双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新宇力藻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