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贺双、吴满女、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郝万清、郝焱华、郝世云、聂俊英、张建龙、郝静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满女、郝万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