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凯凯石 化有限公司、杨卫江、张满仓、吉日嘎拉图、尤罗成、任四清、王春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凯石化有限公司、尤罗成、王春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