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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在执行王冬梅与高峰、乌吉木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冬梅向本院提出将该案提及执行一案进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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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14 14:57:10 打印 字号: | |
  高峰、乌吉木桑: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在执行王冬梅与高峰、乌吉木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冬梅向本院提出将该案提及执行的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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