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纵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绿梁甘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葛志刚、王永平、郝万清、高俊利、张文清、白常在、张珺、贺双、葛志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纵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绿梁甘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葛志刚、王永平、郝万清、高俊利、张文清、白常在、张珺、贺双、葛志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纵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6027500.15元及利息6085229.53元及从2018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判令被告杭锦旗绿梁甘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葛志刚、王永平、郝万清、高俊利、张文清、白常在、张珺、贺双、葛志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杭锦旗绿梁甘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