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凯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文明、乔丽英、张美英、侯利军、白新维、王文彪、王文斌、白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灵通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凯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文明、乔丽英、张美英、侯利军、白新维、王文彪、王文斌、白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38亿元,利息49043878.06元;二、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凯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文明、乔丽英、张美英、侯利军、白新维、王文彪、王文斌、白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请求上述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8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