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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内06民初71号
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逸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昕、刘睿洁、李华、李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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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9 16:41:19 打印 字号: |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逸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昕、刘睿洁、李华、李宏燕: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2017)内06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逸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截至2016年11月24日的利息18,141,916.96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照月利率18.85995‰计算);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逸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李云昕、刘睿洁位于东胜区罕台镇109国道北,建筑面积2893.65平方米的其他用途房产(房产证编号:蒙房权证鄂自第109031100731号,他项权利证编号:蒙房他证鄂字第10904110282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李云昕、刘睿洁在上述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逸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李云昕、刘睿洁、李华、李宏燕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云昕、刘睿洁、李华、李宏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逸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909.5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逸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云昕、刘睿洁、李华、李宏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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