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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内06民初282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新大辰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德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岗、侯利军、马金梅、康向东、崔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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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2-27 14:59:50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新大辰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德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岗、侯利军、马金梅、康向东、崔永飞:

   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作出(2016)内06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新大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自欠息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55524550.25元,及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21.90375‰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德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21号街坊土地(土地证号:东国用(2009)第出让745号)、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21号街坊房产(房产证号:蒙房权证东胜字第F2010000182号)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以抵押合同中约定的额度为限。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德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新大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王建岗、侯利军、马金梅、康向东、崔永飞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建岗、侯利军、马金梅、康向东、崔永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新大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9422.75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新大辰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德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岗、侯利军、马金梅、康向东、崔永飞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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