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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伊东骏马玻璃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麟佑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张子光、白云飞、白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1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