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腾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飞、张爱琴、刘永林、张文玉、赵梅梅、苏文忠、杨润、李向龙:
本院于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作出(2018)内06民终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韩建龙、刘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988元,减半收取18494元,由上诉人韩建龙、刘霞负担。本裁定为终身裁定。”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