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2018)内06民终115号(上诉人韩建龙、刘霞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腾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飞、张爱琴、刘永林、张文玉、赵梅梅、苏文忠、杨润、李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04-18 11:23:31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腾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飞、张爱琴、刘永林、张文玉、赵梅梅、苏文忠、杨润、李向龙:

   本院于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作出(2018)内06民终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韩建龙、刘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988元,减半收取18494元,由上诉人韩建龙、刘霞负担。本裁定为终身裁定。”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