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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培良、宋凤羽、张卫星、黄团员、毕峰、徐盛、刘建龙、赵建平、宋满库、张建成、李金才、毕日林、侯颜龙、邱永、魏志刚、杨景瑞、范飞龙、徐磊、李军、王大利、徐芳、朱成启、李勇、张宝贵、张汉全、于贵德、秦占奎、霍明珍、张焕玉、李春森、王贵生、付培忠、王金柱、边增银、孙猛、魏国有、边增龙、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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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13 11:45:40 打印 字号: | |
  付培良、宋凤羽、张卫星、黄团员、毕峰、徐盛、刘建龙、赵建平、宋满库、张建成、李金才、毕日林、侯颜龙、邱永、魏志刚、杨景瑞、范飞龙、徐磊、李军、王大利、徐芳、朱成启、李勇、张宝贵、张汉全、于贵德、秦占奎、霍明珍、张焕玉、李春森、王贵生、付培忠、王金柱、边增银、孙猛、魏国有、边增龙、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培良、宋凤羽、张卫星、黄团员、毕峰、徐盛、刘建龙、赵建平、宋满库、张建成、李金才、毕日林、侯颜龙、邱永、魏志刚、杨景瑞、范飞龙、徐磊、李军、王大利、徐芳、朱成启、李勇、张宝贵、张汉全、于贵德、秦占奎、霍明珍、张焕玉、李春森、王贵生、付培忠、王金柱、边增银、孙猛、魏国有、边增龙、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2017)内06民初291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1-2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6日上午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联系人:刘拴东、董宇。

    联系电话:0477-8160321。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3日
责任编辑:商事合议庭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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