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强、陈翠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47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