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执异164号
鄂尔多斯市锦道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耘、苗莉芬、鄂尔多斯市亨坤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道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耘、苗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申请追加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亨坤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执异16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联系人: 王晓婷
电 话: 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 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