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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案外人孙虹与申请执行人刘立军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鸿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宝、石云飞、段红梅等人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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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09 14:56:00 打印 字号: | |
  (2016)内06执异118号

石云飞、段红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军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鸿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宝、石云飞、段红梅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 王晓婷

电 话: 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 一八年四月九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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