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韩燕萍、被执行人王俊叶、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庄军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9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白文祥(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