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执异117号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鄂托克旗茂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奋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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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