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裕通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杨恩蜻、杨恩山、代萍、靳军、范生银、赵永平、杨恩宽、王文明、杨玉珍、董梅、杨淑琴、李玉珍、乔改翠:
本院于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7)内06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天裕通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342000元及截至2017年3月29日积欠利息32935626.71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8.9375‰计算)。二、被告杨恩蜻、杨恩山、代萍、靳军、范生银、赵永平、杨恩宽、王文明、杨玉珍、董梅、杨淑琴、李玉珍、乔改翠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恩蜻、杨恩山、代萍、靳军、范生银、赵永平、杨恩宽、王文明、杨玉珍、董梅、杨淑琴、李玉珍、乔改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天裕通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28188.13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天裕通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杨恩蜻、杨恩山、代萍、靳军、范生银、赵永平、杨恩宽、王文明、杨玉珍、董梅、杨淑琴、李玉珍、乔改翠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