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高文斌、兰翠莲、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借款本金49800000元、及截止2017年9月6日积欠的利息1124376.48元、复利14611.45元,并支付从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498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为7.1775%)、复利(以借款利息1124376.48为基数,年利率为7.1775%);
二、如被告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有权对被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被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镇金鹏路西、平原街北金珠供暖综合楼的房产十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203737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203747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203734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203735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204005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204008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204012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204014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204015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204016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312040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十一宗〔证号:达国用(2012)第004327号、达国用(2012)第004320号、达国用(2012)第004307号、达国用(2012)第004310号、达国用(2012)第005051号、达国用(2012)第005050号、达国用(2012)第005055号、达国用(2012)第005057号、达国用(2012)第005058号、达国用(2012)第005059号、达国用(2012)第00506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以上述抵押不动产实现抵押权后,被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高文斌、兰翠莲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文斌、兰翠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872.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高文斌、兰翠莲、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9日